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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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4-18
中华泰山网3月26日讯:昨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议事项,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调整为40万元,取消“夫妻双方均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限制条款,相应贷款年限最长将延至30年。 目前,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自2007年以来执行),贷款最长年限为25年,夫妻双方均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自2011年4月以来执行)。从目前全省的实际情况看,我市商品房销售均价位列全省前列,而住房公积金个贷上限额度及最长贷款年限居全省中游偏下。 “由于我市房价攀升较快且居高不下,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购房者的需求,把许多优质客户推向银行的商业贷款,大大挤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为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购房需求,解决他们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议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40万元,取消“夫妻双方均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限制条款,相应贷款年限最长延至30年。 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3年组建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12年全市共为3036名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6.29亿元,占年初计划的167%,全市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达52.4亿元,先后有4.4万名职工通过贷款实现了自己的住房梦想。 尽管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成倍增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满足不了广大职工的购房需求。近几年我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商品房价格也达到较高水平,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材料来看,普通住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在5500元以上,成套商品住房总价大约在55万元—80万元左右,高档住房甚至更多。 目前,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的建议已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购房将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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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4-18
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九)、(十)、(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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