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预约怎么办理?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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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4-18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封存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国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6、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 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1、2、3、4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息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第5项条件的,可以办理部分存储余额的去取手续。 符合第6项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第7项条件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程序 (一)符合支取(销户)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手续。其中: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的,应提供本人一年内的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从事劳动部门调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符合本规定的,可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销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合销户规定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包括离休证、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销户手续。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首先向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经办人持死亡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的文件或证明(包括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及支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销户手续。 (五)财政代发工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好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元后,先到各级财政工资发放管理机构审查确认,随后将手续提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作相应调整。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由调出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转移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程序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单位破产、解散、辞职、辞退等,不含第2项),由原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辞职申请、解职协议书、个人身份证等)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单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原则上时间为3年,3年内职工若找到新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由管理中心责成新单位为其交纳公积金。长期不能实现再就业的职工,3年期满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出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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