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内容?有没有人知道的,求介绍,谢谢!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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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如果当事人想就此声明进行公证,应该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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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如果当事人想就此声明进行公证,应该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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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这是从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房屋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说,属于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查转移登记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申请书的记载是否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提供的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材料往往都不能证明遗嘱是唯一或最后一份遗嘱。而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房屋登记机构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必要公证材料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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