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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03-29

共有3条知识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1、刘将房子转租给张:(1)虽然是事先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属于非法转租,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解除你与刘某的承租合同、收回房子,同时刘与张的租赁合同也将解除、张的损失向刘主张。(2)但是:你在知道转租一事后没有表示异议、且和张签定了新租赁合同,就说明你认可了刘的转租行为,因此:我认为刘的转租行为有效,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前:你与刘是直接租赁关系、与张是转租关系;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后:你与张是直接租赁关系。相关依据:(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目前来说,你与张某签定的直接租赁合同是附生效期限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日期(因为你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是“从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现在你与张某之间处理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转租的规定,仍然是属于你的刘某、张某三人之间的纠纷。3、“我算不算违约呢?”:算违约,但你不是对张某违约,而是对刘某违约,因为:(1)你和刘某在 09年6月1日前是直接租赁关系、和张某是转租关系。(2)你违约,应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地违约金的,赔偿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的直接赔偿实际损失和可预期损失);刘某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3)但是,不是你、或刘某承担了违约损失赔偿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如果张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无论是你、还是刘某、还是将来的买主,都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却的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到09年6月1日: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某的合同因为还没有生效,你可以解除。所以:如果你在在09年6月1日前通知张某搬走,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让你或新房主继续履行与刘某的租赁合同、与张的转租合同,直到09年6月1日届满时止,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张某的主张。依据是:(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张转租之后我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张的合同有效吗?”:(1)张从刘手里转租后:你没有异议、并以与张某签定合同的形式默认了转租行为:所以,刘与张之间的转不同一般租合同有效。(2)虽然你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但刘收取了张的租金的订金,而刘与张的转租行为已经得到的承认,转租行为有效、张和刘之间的转租合同也有效。5、建议:(1)可以向张说明:张是刘之间的转租合同现在无法解除,即使你将房卖了新房主也无法在09年6月1日前解除,但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的合同却可能不会生效了,张只能再经营几个月,如果他愿意经营这几个月,就由他。如果他不愿意只经营这几个月,可以给他适当补偿后解除合同,让张早作打算。(2)您应将此房在出租的情况告知买主,否则将来您会承担一些责任。6、“用什么方法,能让他离开给我倒房子,提高租金或者别的办法?”:(1)只要张不想离开,无法让他“倒房子”。(2)提高租金?那也是您对刘违约,刘可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3)别的办法?一是和张说明情况后、晓之利害后协商;二是找到刘将房子转租给张后您不同意的证据(可有您和张后来签定的这合同,很难证明您不知道转租的事、也不同意转租了),请求解除您与刘的租赁合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第四条的意思是甲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而不是说一年的租期届满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身你们签的就是一年的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是要确认是否续租而已,就算不通知他,也是该几号到期就要终止合同的。所以我觉得甲方并无过错。不能同意乙方延住一个月的需求。如果你不涨租金,那么合同到期时可以让他交一个月的房租,再住一个月,租谁不是租呀。如果租金有变就让他搬家。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1、刘将房子转租给张:(1)虽然是事先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属于非法转租,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解除你与刘某的承租合同、收回房子,同时刘与张的租赁合同也将解除、张的损失向刘主张。(2)但是:你在知道转租一事后没有表示异议、且和张签定了新租赁合同,就说明你认可了刘的转租行为,因此:我认为刘的转租行为有效,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前:你与刘是直接租赁关系、与张是转租关系;在09年6月1日刘的租赁期限到期后:你与张是直接租赁关系。相关依据:(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目前来说,你与张某签定的直接租赁合同是附生效期限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日期(因为你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是“从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现在你与张某之间处理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转租的规定,仍然是属于你的刘某、张某三人之间的纠纷。3、“我算不算违约呢?”:算违约,但你不是对张某违约,而是对刘某违约,因为:(1)你和刘某在 09年6月1日前是直接租赁关系、和张某是转租关系。(2)你违约,应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地违约金的,赔偿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的直接赔偿实际损失和可预期损失);刘某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3)但是,不是你、或刘某承担了违约损失赔偿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如果张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无论是你、还是刘某、还是将来的买主,都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却的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到09年6月1日: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某的合同因为还没有生效,你可以解除。所以:如果你在在09年6月1日前通知张某搬走,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让你或新房主继续履行与刘某的租赁合同、与张的转租合同,直到09年6月1日届满时止,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张某的主张。依据是:(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张转租之后我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张的合同有效吗?”:(1)张从刘手里转租后:你没有异议、并以与张某签定合同的形式默认了转租行为:所以,刘与张之间的转不同一般租合同有效。(2)虽然你没有“收取张的任何租金和订金”:但刘收取了张的租金的订金,而刘与张的转租行为已经得到的承认,转租行为有效、张和刘之间的转租合同也有效。5、建议:(1)可以向张说明:张是刘之间的转租合同现在无法解除,即使你将房卖了新房主也无法在09年6月1日前解除,但09年6月1日后你与张的合同却可能不会生效了,张只能再经营几个月,如果他愿意经营这几个月,就由他。如果他不愿意只经营这几个月,可以给他适当补偿后解除合同,让张早作打算。(2)您应将此房在出租的情况告知买主,否则将来您会承担一些责任。6、“用什么方法,能让他离开给我倒房子,提高租金或者别的办法?”:(1)只要张不想离开,无法让他“倒房子”。(2)提高租金?那也是您对刘违约,刘可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3)别的办法?一是和张说明情况后、晓之利害后协商;二是找到刘将房子转租给张后您不同意的证据(可有您和张后来签定的这合同,很难证明您不知道转租的事、也不同意转租了),请求解除您与刘的租赁合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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