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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呢?

2019-03-29

共有6条知识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一个农户(通常是男性)一生当中只可以从本村集村经济组织中免费获得一次宅基地,你的宅基地一旦出卖后,那么你是不可能再从村里合法的获得划分(注意合法、划分两字眼)的宅基地。同样,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村人、不是农业户口人)是不可以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宅基地的但现实当中有很多这种情况的发生,为了和谐,只有先找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去法院吧!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您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那么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如何?其转让的手续和条件是什么呢?宅基地转让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宅基地转让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农村宅基地转让中,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做出了说明,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我国的宅基地是合理分配给农村村民建筑房屋的,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3、宅基地转让手续是什么宅基地转让手续一、具体解析:关于你所说的宅基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转让的,涉及宅基地转让主要是房屋转让的时候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而且要求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该法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其实,你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话,是可以直接申请的,以河北省的规定为例,根据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4、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最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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