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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拆迁的补偿?

2019-03-29

共有7条知识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建议参考具体政策!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绝对不要同意!国家规定要先补后拆的,而且最近国家在制定新的拆迁条例,风向会变。我给你写个东西吧,本来是自己要这么干的。我是属于江苏泰州那一块的,因为要建中国药城,正在拆迁,我们那边还没拆到。但要维护公平公正我等公民也是要出力的,所以我写了这个,如下:1. 调查市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办法,与拆迁合同逐条核实校对,拆迁补偿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求市政府补全,堵死违法乱纪的渠道;2. 组织群众,成立专门的监督小队,训练50人左右的壮汉,由每户出1000元供养,职责为监督、制止、抵抗违法、暴力行为,必要时可以用一切手段捍卫国家法律,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3. 成立参谋团,收集拆迁各种数据,日后可视情况发往市政府、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并对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预测,拿出相关解决办法并编写《拆迁注意事项》;4. 所有条款核实完毕且参谋团确认后各户再开始签拆迁合同;5. 共同监督每户千元的集资款项,如款项有变动需每户派代表开会讨论或组织专人上门征求以前,90%同意即可实施;6. 在拆迁前分发拆迁注意事项,务必通知到各户签字认领;7. 如有能力者可以要求拆迁单位附属拆迁办公布拆迁款项。注意:1. 以上提及组织及个人只代表群众和国家利益,只为拆迁存在,应视为合法的民间社团,拆迁完成后立即取消;2. 此办法及拆迁补偿办法将提前复印并分发至各户和镇、区及市政府办公室,确认核实;3. 对本办法,如有相关突发状况,参谋团将讨论并适当进行增加相应条款,同时监督小队需保证拆迁事项的暂停。4. 国家正在制定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拆迁将以市政府规定为主。你如果有什么建议可以发到我的邮箱zz00dx@yahoo.cn算我们互相帮助了。

  • 屋连网网友 | 2019-03-29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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